首页,(万和城注册),首页2014 年 12 月 27 日,台湾地区“卫生福利部”发布部授食字第 1031304558 号令,修订“ 食品添加物使用 范围 及限量暨 规 格 标准 ”第二 条 附表一,如下: 食品添加物使用 范围 及限量暨
2014年12月27日,台湾地区“卫生福利部”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4558号令,修订“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”第二条附表一,如下:
1.本品可使用于瓜子、蜜饯及梅粉;用量以Saccharin计为2.0g/kg以下。
2.本品可使用于碳酸饮料;用量以Saccharin计为0.2g/kg以下。
5.本品可使用于胶囊状、锭状食品;用量以Saccharin计为1.2g/kg以下。
6.本品可使用于液态膳食补充品,用量以Saccharin计为0.08g/L以下。
1.本品可使用于瓜子、蜜饯及梅粉;用量以Saccharin计为2.0g/kg以下。
2.本品可使用于碳酸饮料;用量以Saccharin计为0.2g/kg以下。
5.本品可使用于胶囊状、锭状食品;用量以Saccharin计为1.2g/kg以下。
6.本品可使用于液态膳食补充品,用量以Saccharin计为0.08g/L以下。
1.本品可使用于瓜子、蜜饯及梅粉;用量以Cyclamate计为1.0g/kg以下。
2.本品可使用于碳酸饮料;用量以Cyclamate计为0.2g/kg以下。
5.本品可使用于胶囊状、锭状食品;用量以Cyclamate计为1.25g/kg以下。
6.本品可使用于液态膳食补充品,用量以Cyclamate计为0.4g/L以下。
1.本品可使用于瓜子、蜜饯及梅粉;用量以Cyclamate计为1.0g/kg以下。
2.本品可使用于碳酸饮料;用量以Cyclamate计为0.2g/kg以下。
5.本品可使用于胶囊状、锭状食品;用量以Cyclamate计为1.25g/kg以下。
6.本品可使用于液态膳食补充品,用量以Cyclamate计为0.4g/L以下。
4.本品可使用于豆品及乳品饮料、发酵乳及其制品、冰淇淋、糕饼、口香糖、糖果、点心零食及榖类早餐,用量为0.05%以下。
2.同一食品依表列使用范围规定混合使用甜味剂时,每一种甜味剂的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标准所得的数值(即使用量/用量标准)总和不得大于1。